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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8章 大中华法典

可,方能生效。各个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各个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必须要经过当地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不能通过,各级议政院有权督促各级官府司法部门修正该法律法规直至通过,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该部门司法负责官员必须引咎辞职。

    在中华帝国开国之前。法律实践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诉被告人有罪,司法机关就假定被告人有罪,把被告人关押起来。被告人的家属必须要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证据去洗脱自己,而相关的办案人员则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将自己办案经验的滥用,很多刑事侦查的办案人员,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容易迷信自己的办案经验,在接触一起案件时,不仔细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而是根据经验形成的思维定式,依靠主观印象有选择地去认定案件事实,忽视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据—证据,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职业心理,它会让办案人员忽视客观真相,只认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有时甚至对送到眼前的无罪证据都置之不理,最终造成冤案。

    吕布在《宪法》里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侦查原则,给予一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在《刑事诉讼法》里做了详细规定,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所以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任何司法机关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诉为界,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应该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而不是给任何人定罪。

    吕布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让冤案频发,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司法人员渎职惩罚法案和国家赔偿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国家赔偿之外,还将那渎职的司法人员的家产查抄出来弥补给对方。

    吕布发现,中华五千年来,司法官僚的权限太大了,自由裁量权力太大了,司法**就会愈演愈烈,所以他吸取了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了陪审团制度,议政员都是陪审员,每次开庭都必须要有九名陪审员在场,必须要有民众旁听,法官的判决结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审员通过才能确认,如果不通过必须重新审判。

    吕布来自二十一世纪,对于那种拐卖儿童、妇女的人贩子深恶痛绝,特别是看到那些人贩子把别人家里健康的孩子打残逼迫乞讨,他更是怒不可遏,怎奈那一世有关部门对此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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