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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五权制衡

特别是内阁直接在皇帝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氛围就更浓了。行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一方面符合国人传统的价值观与政治观。另一方面也符合加快国家机器运作。提高决策效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皇族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并各行省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和平时期。军人不得为内阁总理大臣。

    第四十九条、皇帝颁布法律、发布敕令及旨意时须有总理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条、若总理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内阁应该总辞职。

    第五十一条、内阁总理大臣以帝国政府名义颁布章程、命令时须有涉及之部大臣副署,否则无效。

    第五十二条、若国务大臣不愿履行副署责任,则其应立即辞职,由总理大臣奏明皇帝后提请增补。

    皇族不得担任内阁总理大臣和各省最高长官地限制虽然在皇族内部激起了很大不满,但作为穿越者。林广宇深知皇族内阁地破坏性,与其后面花大力气讨好卖乖,还不如直接在宪法中明确表态。

    当然,也不排除皇族中也有能人,但皇族本来就受到了许多照顾,在个别环节、个别领域做出让步并不丢人,反而显示了皇帝地博大胸襟。

    至于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的副署权力,则充分体现了责任二字——既然要求负完全责任。就得赋予足够的权力以彰显对等。否则责任两字就是空谈。当然,如果该大臣以拒绝副署表示了自己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则必须去职以显示。这同样也是对等的需求,否则就不公平。

    当然,无论是选举总理大臣也好,选举国务大臣也罢,都需要议会的同意,在做出决断前,有关人员也必定会想清楚,到底有没有冒让国会插手的危险而强制推行。在这样地前提下,公平、合理的施政才有可期望的前提。

    第五十三条、国会对责任内阁提出的不信任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且或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不信任案通过后,责任内阁如不愿总辞职,可由总理大臣在三日内奏请皇帝解散国会,皇帝接此奏请应在三日内明确表态,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

    第五十五条、如国会解散后选举产生的新国会再次对原内阁提出不信任案,则内阁应总辞职。

    第五十六条、原内阁总辞职之后自动成为看守内阁,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内阁产生为止。

    第五十七条、皇帝应在内阁总辞职之后三日内提名下一任总理大臣候选人组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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