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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这回……大概是……胜利在望了……

以我的辩护人的利益为第一考虑重点。”

    “毕竟,合众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禁止即为可为的想法,是哪怕三岁孩子都知道的。想必你和我一样,都喜欢看《佩里·梅森探案》吧。”

    ……

    第二天继续正式开庭,那些磁带经过FBI的技术检验被确认为真货且未有修改,而阿诺德法官也一改之前的态度,对卡马西平显得非常客气。

    甚至在最关键的那句听不清的磁带录音上都采取了倾向于爱德华方面的理解,即:

    桑托在车里对谢尔顿说:“你知道!这些都被窃听了!”而不是“这些都没被窃听!”

    所罗门和亨利·普泽尔满脸黑气,自然要竭力证明应该是“没有被窃听”。

    但这玩意实在是存在了太多的自由心证,他们又不能当庭指责阿诺德法官年老耳背或者老年痴呆??

    听证和庭辩程序就此结束,接下来又是休庭。

    目的是等待法官裁决-谢尔顿是不是需要出庭作证。

    法官要在做出裁决时同时附上颇为复杂的裁决书,以说明裁决的理由和适用法条。

    事实上,在BLM大楼爆炸案的审判过程中,检方一直把谢尔顿第一起杰作“俄国驻米国文化办事处爆炸案”作为额外的威慑,用来恐吓谢尔顿,如果不与检方合作的话,这个案子中他会被判的更重。

    爱德华他们也没闲着,乘着这个机会去了趟纽约联邦南区地方法院,要求撤销对对谢尔顿的公诉,理由也很简单,毒树之果原则的具体运用:证据来自那次非法的对谢尔顿的别克车的搜查。

    通过非法手段取的的证据是要被排除的。

    而这个证据导致之后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显然也被认为瑕疵大大的。

    其实一开始爱德华他们就这么做了,但法官并不配合,直到BLM大楼爆炸案庭审中卡马西平对桑托的当庭质证被广为报道之后,南区地方法院才明白,这次好像惹了不该惹的人。

    所以这回爱德华他们一申请对方就非常配合。

    而且南区地方法院的这个案子,所罗门也没花太多心思在上面,他也知道那次搜车是非法的,所以把两个案子分开,分别在不同的法院进行起诉,重点还是在“BLM大楼爆炸案”上。

    这算盘也挺明白,BLM案子的成功概率大的多,只要这个判了,那么驻米文化办公室的案子就是无所谓,判了是锦上添花;不判也无碍大局。

    何况南区地方法院负责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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